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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未办房产证,卖房人能否毁约?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165

2013年5月,邢女士在栖霞区购买了一套92平方米的期房,开发商于2014年3月将房屋交付给她。2014年12月,邢女士的丈夫打算将该房屋挂牌出售,标价为73万元。两周后,童先生看中了这套房子,但在得知房产证需到2015年6月才能办理后,略显犹豫。然而,邢女士承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童先生先支付36万元即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待房产证办理完成后,邢女士协助办理产权过户,之后童先生再支付剩余房款。童先生因此同意签约。

2015年1月,邢女士已经办理好了房产证,但因儿子的工作从无锡调至南京,她决定将该房屋留给儿子结婚使用,遂中止与童先生的交易,拒绝出售,并同意退还童先生已付的房款及相应利息。邢女士认为,由于签订买卖合同时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合同应为无效。

然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并不以产权登记为生效要件,其效力主要取决于双方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案中,邢女士与童先生签订的合同内容并未违反法律,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在房产证办理完毕后由邢女士协助过户,因此该合同应为合法有效。

邢女士拒绝履行合同的原因是出于个人家庭安排,而非法律或事实上的履行障碍,因此构成违约。如果童先生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邢女士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应当支持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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