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因开发商延迟交房解除合同是否需偿还贷款?法律如何界定?
张先生为了投资,在2012年9月购买了4套雍景台国际公寓的写字楼和1套公寓,为此向银行申请了1500万元的贷款。根据原合同约定,房屋应于2013年4月30日交付,但因政策调整,交房时间被推迟至2014年7月。在此期间,张先生多次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申请,却遭到拒绝。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的延期交房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判决解除张先生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然而,张先生未曾预料到的是,法院的判决反而引发了新的法律纠纷——招商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1280万元,并指出张先生未按约定按月还款,已构成违约。同时,开发商和张先生的妻子徐女士被列为担保人,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面对银行的起诉,张先生认为既然房屋已经退房,且所有贷款资金实际由开发商掌控,理应由开发商负责偿还贷款。因此,他反诉银行,要求解除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开发商则辩称,其在贷款合同中仅作为担保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此外,依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若开发商承担了保证责任,有权向张先生追偿。
由于案件涉及多方责任,且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