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没打扮遭男友嫌弃,分手费是否合法?
周晓凌因聚会未打扮而被男友许波责备,甚至被赶出饭局。当天她从解放碑打车前往鎏嘉码头,原本是男友许波的一个铁哥们从国外留学归来,特意邀请两人共进晚餐。然而,周晓凌刚下车,许波便脸色不悦,责怪她没有化妆,甚至说她“像个黄脸婆”见朋友。在男友的催促下,她又打车前往观音桥补妆,并购买了一条黑色连衣裙,再次赶回餐厅。但许波仍不满意,说:“你先回去吧,你这样实在有点丢人。”周晓凌当场转身离开,至今仍未与许波说话。
周晓凌在解放碑工作,家住杨家坪,每天公司8点半打卡,她通常7点起床便匆匆出门,生活节奏紧张,几乎没有时间打扮。回家路上,她越想越委屈,情绪崩溃,在车上哭了起来。
下午,记者联系到许波,他表示周晓凌过于敏感,聚会前曾提醒她这次见面的是自己非常要好的朋友,但当天她未化妆,脸色蜡黄,眼袋发青,穿着牛仔裤和一件沾着毛的黑色大衣,头发也显得油腻。许波称,他之前也多次建议周晓凌注意形象,希望她能更精致一些,但女友总是不修边幅,令他感到无奈。
关于分手时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分手费,法律上并不支持。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同时,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分手费的约定往往违背了平等与意思自治原则,即使没有明确的胁迫行为,接受方的意志自由也可能受到限制,从而影响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我国法律不保护婚约,恋爱关系本身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有权随时结束关系。但在解除婚约或恋爱关系时,常常引发财产纠纷,主要表现为一方因感情破裂而遭受经济损失,进而要求对方给予补偿。这类纠纷的处理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对于因订婚而产生的请客送礼等费用,或恋爱期间共同消费的财产损失,解除关系时一般不予赔偿;
2. 恋爱或订婚期间,一方赠送给对方亲友的财物,无权要求返还;
3. 双方互赠的财物,若价值不高,通常视为正常赠与,不予以返还;若财物价值较高,或因赠与导致生活困难,可要求部分或全部返还,若赠与物已毁损,可折价补偿;
4. 若一方赠与的财物属于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伤残费或抚恤金等,另一方提出解除关系的,应予以返还;
5. 一方亲友赠与给双方的财物,一般不能要求返还;若有人借婚约或恋爱关系骗取财物,情节轻微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追还财物;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