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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顶撞领导被解雇,一审获赔7.6万元赔偿金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172

周冲是南京一家公司的员工,工作态度勤勤恳恳、认真负责,但性格较为暴躁,平时大家都不太敢与他多打交道。2008年,他在操作机器时不小心弄断了右手手指,经过一段时间治疗,仍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并被认定为工伤。去年,他的旧伤复发,医生建议尽快治疗,但因经济困难,他向公司领导求助,希望公司能先垫付医疗费用。然而,公司并未答应。周冲情绪激动,当场大声质问领导,并言语粗鲁,甚至说了些不文明的话。同事见状,立即报警处理。

在民警的协调下,周冲情绪逐渐平复,随后向领导道歉,并写下书面检讨请求原谅。但公司仍依据员工守则中“违抗命令、不听指挥,或对上级进行侮辱、语言或行动上的胁迫、敲诈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决定辞退他。

周冲对此不服,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最终作出裁决,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决定撤销该决定,并要求公司支付周冲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万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万元,共计7.6万元。

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公司提交了两名员工的书面证言,称周冲曾辱骂领导,并出示了员工守则,主张周冲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解除合同属合法行为。然而,周冲表示自己确实说了不该说的话,但并未达到侮辱或胁迫上级的程度。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周冲存在侮辱、胁迫或敲诈上级的严重违纪行为,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属于违法解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周冲共计7.6万余元的赔偿。

公司仍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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