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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被盗刷称是真卡操作,如何有效维权?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195

案情简介:原告潘某在被告某银行办理了一张芯片储蓄卡。2016年9月6日16:48分,该卡在香港周大福发生了一笔刷卡消费,金额为19437.76元,随后又通过网络ATM取现3455.6元、支付手续费46.56元、查询费4元、再次网络ATM取现1295.85元、支付手续费24.96元。庭审中,原告表示,自办理该储蓄卡后基本未使用过,也未曾丢失。9月6日当天,原告本人及涉案储蓄卡均在南京,其本人及亲友均未携带该卡出境消费。在收到短信提醒后,原告立即挂失银行卡、报警,并前往银行进行插卡操作,这些行为足以表明涉案交易并非本人操作,应为伪卡盗刷行为。原告主张被告应对此承担责任。

被告对原告在银行办理芯片储蓄卡的事实无异议,并称该卡为国家认证的芯片卡,无法被伪造。根据中国银联的查询材料,无法识别交易使用人身份,且第一笔刷卡消费系商户降级操作,因此认为原告应向商户主张权利。对于取现操作,被告认为ATM机能够自动识别芯片卡的真实性,因此可以推断交易使用的是真卡。此外,被告指出,原告在发现异常短信至报警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间隔,无法证明交易发生时储蓄卡确实在南京,故认为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无关。

法院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存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提交了银行卡、插卡磁条通知单以及报警记录等证据,足以对涉案交易是否为真卡操作产生合理怀疑。作为发卡行,被告有责任证明该交易系由真卡操作完成,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因此法院采信原告关于伪卡盗刷的主张。被告作为开卡行,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某银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潘某支付人民币24264.73元。

律师说法:如何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潘某与某银行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妥善保管存款并按约定支付。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交易并非本人操作,属于伪卡盗刷行为。被告主张交易为真卡操作,但未能举证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潘某有权要求银行赔偿被盗刷的存款。

以上是关于“银行辩称被盗刷银行卡系真卡操作 如何维权”的案例介绍。在此提醒大家,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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