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一个月就领证,结婚证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如何离婚?
案情简介:认识一个月就领证
2006年2月初,原告舒易勇与被告唐菊凤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在未充分了解彼此、尚未建立真正夫妻感情的情况下,于2006年3月13日自愿前往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结婚后仅共同生活一个月,被告便外出打工,双方自此失去联系,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经查明,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照片上所载的“唐菊凤”与婚姻登记资料中记载的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正大乡薅菜村三组的唐菊凤(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208165060)并非同一人。此外,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
原告认为自己被“骗婚”,故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法院判决:准许原告舒易勇与被告唐菊凤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登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且无证据表明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因此应认定为有效婚姻。尽管被告所持身份证信息与登记资料不符,但并不能据此推定存在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的情形。
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且被告自婚后便不再返回原告住所,双方长期无联系,被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已无夫妻感情,故法院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律师说法:结婚证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如何离婚
在本案中,虽然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与被告身份证信息不一致,但并未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的行为。同时,原、被告在登记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该婚姻被认定为有效婚姻。
然而,并非所有类似情况都能以这种方式处理。为了避免在离婚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当事人及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统一信息,或重新补办相关手续,携带齐全的证件并如实说明情况,以便登记机关核实处理。
如果确为本人,那么信息一致是确认婚姻关系的重要依据,否则,该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可能无法成立,也就无法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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