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来的车出事故谁赔偿?法院判决:租赁双方均需担责
案情介绍:租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2012年1月13日17时55分,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与顺平路南线交叉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潘陆驾驶沈阳远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物流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将骑电动自行车的赵庆民撞死。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潘陆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该牵引车和半挂车分别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兴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兴顺支公司)和沈阳市大东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大东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潘陆系吴松柏雇佣的司机。
远通物流公司与吴松柏于2011年2月26日签订书面租赁运输协议,约定由远通物流公司向吴松柏提供手续齐全的牵引车和挂车,并统一组织指挥其进行商品汽车的运输任务。在租赁期间,远通物流公司负责提供运输任务、指导装卸作业、制定运输规定、监督检查车辆及司机,并对运输过程进行管理,包括设定每日运输定额、进行考核与罚款,以及在运输完成后进行结算等。吴松柏则需严格按照公司安排执行运输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且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吴松柏承担。
法院判决:租赁关系中,车辆所有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庆民的儿子赵彦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潘陆、吴松柏及远通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总计赔偿金额为800,892元。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潘陆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损害,因此对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远通物流公司与吴松柏签订的租赁运输合同,法院认定远通物流公司作为出租方,仍然对车辆拥有实际的运营控制权,并从车辆的运营中直接获得利益,因此该公司应与吴松柏共同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如下:人保财险兴顺支公司和人保财险大东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各自先行赔偿110,400元;吴松柏与远通物流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93,45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且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远通物流公司是否应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核心在于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即在租赁、借用等情形下,若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发生事故后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1、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完全分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若发生交通事故且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若所有人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当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出租或出借后,已不再控制车辆运行,也无直接收益,因此应由使用人承担主要责任。因此,适用该条款的关键在于判断所有人与使用人是否真正分离。
2、本案中,远通物流公司与吴松柏之间的租赁关系并未实现所有人与使用人的分离
从双方签订的租赁运输合同来看,远通物流公司仍对车辆拥有实际的控制权和运行利益。具体表现为:
– 远通物流公司对车辆的运行过程具有直接管理权,包括指导装卸、制定运输规定、监督检查车辆及司机、控制运输全程等;
– 吴松柏需严格服从公司的安排,仅承运公司指定的运输任务;
– 虽然吴松柏负责执行运输,但运输任务的安排、结算及收益均由远通物流公司掌控,吴松柏并不支付租赁费用,而是根据公司结算获得报酬。
由此可见,远通物流公司并未因租赁行为而完全丧失对车辆的控制权和运行利益,因此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实务提示:判断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是否分离需综合考量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物流公司可能通过各种方式试图规避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对此,应从运输来源、运行管理、收益结算、车辆控制等多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是否真正分离,从而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