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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限制引发争议,劳动者责任如何界定?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17) 浏览 154

文某曾是上海一家知名集成电路研发制造企业技术部门的总监。自2007年入职以来,他带领团队参与多项节能高效集成电路芯片的研发工作,凭借不懈努力,团队研发的芯片不仅获得了多项专利技术,还赢得了国际大奖,为公司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然而,尽管公司对他进行了口头和会议上的表彰,却从未为其或其下属团队提供相应的薪资提升或奖金激励,导致技术部人员陆续离职。文某也感到团队士气低落,难以维持原有工作状态。

2009年中旬,文某在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委托下,被猎头公司联系并提供了高薪加提成的待遇。在明确的条件和诱因下,文某决定辞去原职,前往新公司继续从事芯片研发工作。然而,他此前与原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在离职后的两年内,文某不得在其他公司从事与芯片研发相关的竞争性工作,否则需向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原公司得知文某的动向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文某支付60万元的违约金。最终,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公司的请求。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并引发用人单位追责的案例。竞业限制的适用需满足以下条件:

1. 竞业限制适用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通常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该条款规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得自行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具体内容可由劳资双方协商确定。

2. 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后明确约定。

4. 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双方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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