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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案例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17) 浏览 109

案情简介:
2006年6月6日,田某与上海某园艺用品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此后,双方又陆续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以及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8月30日。2010年8月16日,某公司向田某发出一份续签合同意向书,明确表示:“田某的劳动合同将于2010年8月30日到期,公司就劳动合同有关事项征询田某意见:1、合同期限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13年8月30日止;2、维持原薪资待遇;3、维持原岗位性质。请田某于2010年8月20日前向公司行政人事部回复意向书。若员工在收到意向书后5日内未作答复,将视为员工个人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员工需到人事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田某在该续签合同意向书上方签名,但未在下方“愿意续签”或“不愿意续签”选项中作出选择,也未填写“不愿意原因”。在规定的期限内,田某未予答复。随后,田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5,100元(按月工资1,700元计算,主张3个月补偿)。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限制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有权选择不续签,且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其中包括“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然而,该条款也设定了一个例外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在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基础上提出续签,而劳动者拒绝续签的,用人单位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与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主动离职”的情形在逻辑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具备合理性。

在本案中,某公司已明确向田某发出续签意向书,并表明续签后的条件不低于原合同。田某也已签收该通知,表明其知晓相关条款。因此,田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例外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经劳动仲裁及一审法院审理,田某要求某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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