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扣工资被法院驳回,员工维权有依据
案情简介:
左某珍在某足浴馆担任经理半年期间,始终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近日,该足浴馆无故解除其劳动合同,左某珍随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足浴馆对仲裁结果不服,遂向市第一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左某珍提交了银行卡内的工资记录以及同事出具的证言,用以证明其与足浴馆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足浴馆需向左某珍支付2012年10月份工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加付的一倍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26487.24元。
律师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因此,劳动者应尽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若因故未能签订,劳动者可通过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工资发放花名册)、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明文件、招工招聘登记表或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