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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公司是否需支付双倍工资?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17) 浏览 187

案情简介:宋某曾是某公司的员工,双方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宋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而公司未提出异议,也未与宋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6月,宋某提出辞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宋某对仲裁结果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公司未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及时办理终止手续,宋某继续按照公司安排提供劳动,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由于原合同已届满,劳动关系依法终止,双方未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形成了新的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及时续签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岗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双倍工资。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应向宋某支付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共计37400元。

律师说法: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劳动合同期满后,若劳动者继续工作而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或续签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继续提供劳动,视为双方建立了新的事实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未签订合同期间的法律责任。因此,即使公司有续签的意愿,只要未实际签订书面合同,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公司未及时续签合同,构成违法,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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