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家庭 > 正文

不一起工作就闹离婚,夫妻不得干涉对方工作自由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18) 浏览 174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15年11月相识并开始恋爱关系,于2015年12月7日在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6年3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原告主张,婚后希望被告能与自己共同生活并一起经营生意,但被告选择外出打工,拒绝参与共同经营,导致原告无法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坚持离婚。被告刘某某则辩称,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同时表示自己有固定工作,实行五天工作、五天休息的制度,休息期间可以回家帮忙,愿意为家庭付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本案中,原告仅以被告未共同经营生意为由要求离婚,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被告选择外出工作,是其个人职业发展的选择,原告应当予以理解和支持,而非强制干预。被告未与原告共同经营生意,并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此外,原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希望原、被告能够以家庭为重,珍惜婚姻关系,加强沟通与理解,相信双方的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理解,不应以干涉对方的工作自由为由要求离婚。虽然夫妻婚后应共同生活,但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暂时分开是正常现象,不能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因此,婚姻关系的维系应建立在双方相互包容与沟通的基础上,而非单方面对对方职业选择的不满。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