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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支付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18) 浏览 194

案情简介:原告骆桂林与被告汪和华于2011年4月19日在武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2月6日生育一共同女儿,名为骆菲予(又名汪玉函),该子女系违法生育。2014年10月16日,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由于违法多生育一女,武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法院申请征收社会抚养费。本院作出(2014)武法执字第1590号执行裁定书,决定向原、被告征收社会抚养费32000元。2015年4月23日,法院依法扣划了原告骆桂林的个人银行存款32380元,其中包括强制执行费用380元。后因考虑原告经济困难,武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实际征收社会抚养费20000元,法院收取强制执行费390元。

原告诉称,因违法生育共同女儿骆菲予,原、被告均负有抚养义务,原告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20000元,被告应承担其中的一半,即10000元。法院判决:被告汪和华应向原告骆桂林支付社会抚养费10000元及强制执行费190元,共计10190元。

法院审理认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实施的,因此由此产生的社会抚养费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处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如无特别约定,一般应平均分担。一方在承担全部债务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法生育子女,被征收社会抚养费20000元,该费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双方未对债务承担作出约定,故应共同分担。由于该费用及强制执行费共计20380元均由法院从原告账户中扣划,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一半费用的诉讼请求,即10190元。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在本案中,社会抚养费作为对夫妻双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显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点是明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共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病,或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双方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综上所述,离婚后一方全额支付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依法应承担相应份额。以上为本案的案情介绍与法律分析,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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