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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房分割纠纷:承租权能否在离婚协议中处分?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7-18) 浏览 177

李先生与王女士在2008年离婚时,约定由王女士拥有单位承租的房屋。然而,该房屋的租金一直从李先生的工资中扣除。2009年,王先生所在单位以他违反相关规定为由,通知李先生要求王女士搬离房屋,否则将收回承租房。李先生多次与王女士协商未果,王女士则以离婚协议中已约定房屋归其所有为由拒绝搬出,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本案涉及的关键法律问题包括:离婚时夫妻双方能否对单位承租的公房进行分割,以及离婚协议中关于该房产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该房产为王先生单位承租的公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先生仅享有使用权,而不具备处分权。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公房使用权的处分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其次,若王女士仍坚持不搬离,李先生可依法向法院申请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处分公房使用权的条款无效,并据此要求王女士搬离该房屋。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对房屋的归属及使用问题作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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