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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同居4个月不愿结婚,彩礼返还纠纷如何处理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29) 浏览 184

案情简介:订婚后同居四个月
2014年5月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7月8日,双方订婚,原告惠某甲向被告支付了部分彩礼,原告主张为2.1万元,被告则称仅为1.1万元。2014年9月5日,原告及其家人再次向被告支付彩礼,原告主张为8万元,被告则认为是4万元。此外,原告还为被告购买了价值1万元的三金。2015年2月12日,双方按照传统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并开始共同生活,但未办理正式的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关系逐渐紧张。随后,被告李某认为原告存在生理缺陷,经徐州市中心医院检查,确认原告惠某甲患有精索静脉曲张。被告要求原告在市区医院接受治疗,但原告最终在何桥卫生院进行了手术,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年××月中下旬或6月初,被告李某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均表示不再继续缔结婚姻关系。2015年11月25日,原告惠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共计122800元。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惠某甲彩礼6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证人惠某乙、惠某丙参与了彩礼的协商与交付过程,其证言与原告母亲当日取款、被告李某当日下午存款的事实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原告实际支付被告彩礼8万元的事实,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李某主张其存款中的8万元包含工资和陪嫁款4万元,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原、被告于2015年2月12日举行结婚典礼并开始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及原告精索静脉曲张的治疗问题,双方产生矛盾,被告于××××年××月中下旬或6月初回娘家居住,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仅3至4个月,且均表示不再继续婚姻关系,双方在此过程中均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提出分手一方的责任、彩礼数额、彩礼的用途与消耗情况、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是否有陪嫁财产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彩礼65000元。

律师说法:彩礼返还的数额如何确定
在许多涉及彩礼返还的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往往对彩礼的具体数额存在争议,一方可能主张已用于共同生活,另一方则否认或主张已部分使用。对此,法院通常会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双方提供的证据,以确定实际支付的彩礼金额;二是共同生活的具体时间,作为判断返还比例的重要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适当减少,一般减少幅度在彩礼总额的10%至50%之间。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仅共同生活的情况,返还比例也有所不同:
– 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但不足两年的,返还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
– 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但超过三个月的,返还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
– 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此外,若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或者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流产,返还比例可在上述基础上再酌情减少5%至20%。
以上即为“订婚后同居四个月,不愿再结婚彩礼如何返还”的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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