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与两儿共建房屋,小儿独吞168万拆迁款引纠纷
案例简介:老钟一家共建房屋,小儿子欲独吞168万拆迁补偿款
老钟家位于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良庆街,夫妻二人共育有四个子女,其中两个儿子、两个女儿。2003年2月,老钟与老伴以3.5万元的价格,从孙某处购买了一处平房。由于两个女儿已出嫁,2003年10月起,老钟带领两个儿子共同出资对该房屋进行加建,至当年年底建成四层楼房。经过装修后,于2004年10月全家入住。老钟夫妇居住在四楼,大儿子钟大一家住在二楼,小儿子钟小一家住在三楼。一家人同吃同住,直到2007年才正式分家。
老钟表示,当初加建和装修房屋时,他与大儿子负责组织施工和装修,小儿子则负责购买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整栋房屋的加建和装修费用共计11.4万多元,均由老钟、大钟和小钟三人共同承担。老钟还对各项开支进行了详细记录并妥善保管。
由于家庭关系较为和睦,且大钟的户口在外地,老钟夫妇考虑到年事已高,认为以自己名义办证不太合适,因此在办理房屋建设手续和土地使用证时,均以小钟的名义进行登记,房产证也登记在小钟名下。2016年,该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然而,拆迁款尚未到账,老钟的老伴便因病去世。去年年底,小钟与南宁市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签订了补偿协议,获得168万多元的拆迁补偿款。
但补偿款到账后,小钟却拒绝承认房屋为全家共有,声称该房屋只属于自己一家。今年初,78岁的老钟与大儿子及其配偶将小钟夫妇诉至法院,申请对补偿款中的112万多元进行财产保全。
法院判决:老钟一家共建房屋,小儿子试图独吞拆迁补偿款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该房屋的一层为老钟夫妇购买,2003年加建时,老钟、大钟和小钟三人共同参与建设。自2004年起,三家人共同居住,直到2007年才分家,这表明他们在房屋建设及居住期间关系和谐,共同生活。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建设房屋,以其中一人的名义办理报建手续和产权登记的情况并不少见。法院认为,老钟作为家庭的代表,其关于该房屋为老钟夫妇、大钟夫妇和小钟夫妇共同共有、各享有相等份额的陈述,更符合客观事实和常理,因此予以采信。
律师说法:共有房屋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共同共有,又称公同共有,是指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产生的共有形式,如家庭共同财产等。各共有人对该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且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要求分割财产。
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包括:
1. 共同共有的基础是共同关系,最常见的如夫妻共同财产。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2.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管理、使用和处分均需经过协商;
3.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负有平等的义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 在共同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应进行分割,分割时应协商确定各自份额。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法院认为,老钟一家对涉案房屋具有共同共有关系,拆迁补偿款应按共有份额进行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