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双方互诉医疗费,法院因证据不足驳回全部请求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与被告伍某均为贵州省大方县东关乡岩下村的农民。2004年6月17日,双方各自驾驶农用车运输煤炭,在一条土路上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双方均受伤。2004年8月27日,张某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伍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误工费等共计1940元。随后,伍某于2004年10月2日提起反诉,主张自己在事故中受伤,要求张某赔偿医药费2260.18元。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交了个体诊所的病案、处方及发票,但经法院质证,发现病案记录不完整,处方与发票所列费用不符,因此未能被采信。伍某则提供了大方县人民医院的病历卡、疾病诊断证明、医疗发票以及一张署名为“何涛”的2200元收条。然而,法院认为这些证据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因而也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伍某的农用车碰撞事故中,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各自对对方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但由于张某提供的医疗费用证据存在瑕疵,无法有效证明其实际支出;伍某提供的证据亦未能充分证明其治疗事实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法院对双方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及被告伍某的反诉请求。诉讼费用200元由张某承担,反诉费用200元由伍某承担。
律师说法:
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通常需要前往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是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费是指因身体损害而产生的必要医学检查、治疗和康复费用,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住院费、代用器官费用、内固定器材费用及后续手术费用等。其中,医药费通常占较大比例,金额也较高。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医疗费用的确定应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合法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材料。法院通常以医院提供的合法收费凭证所显示的金额作为医疗费的认定依据。需要注意的是,收费凭证必须符合国家财务管理规范,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证据。例如,若当事人在非法诊所或非正规药点接受治疗,仅凭经手人的收条,无法有效证明医疗费用的真实性,法院可能因此驳回相关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