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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12分钟内连遭两车撞击致死,法院判决两车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29) 浏览 185

案情回顾:男子12分钟内连遭两车撞击身亡
2023年2月19日下午2时33分,韩某驾驶一辆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从兴宁市合水镇龙北路段的小路口驶入主路。此时,石某驾驶的小货车正正常行驶,与韩某发生碰撞,导致韩某头面部流血受伤,摩托车受损。韩某从地上起身,拦停小货车并与石某协商。随后,石某将车辆停在路边,韩某则走到马路中间捡拾散落的摩托车零件。

约2时45分,韩某看到对向驶来的两辆车,便用手势示意司机绕行。第一辆车顺利绕行,但紧随其后的第二辆由李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因视线受阻,未能及时发现韩某,将其撞倒,导致韩某再次头部受伤,倒地不起。8天后,韩某因特严重颅脑损伤、脑疝不幸死亡。

在第一起事故中,交警认定韩某驾驶未年检的摩托车借道通行,未让正常行驶车辆优先通行,应负主要责任;石某驾驶的货车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负次要责任。第二起事故中,交警指出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不合格的客车上路,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危险情况,是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而韩某在车行道内停留,负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两车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韩某的妻子及子女将石某、李某以及分别承保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86万多元。法院审理认为,韩某的头部受到两次撞击,但无法明确具体是哪一次撞击直接导致其死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石某与李某对韩某的死亡承担同等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明确责任是处理赔偿的核心
在涉及多次撞击导致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赔偿责任的认定往往较为复杂,不同案例的判决结果也可能存在差异。然而,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第12条。该法规定,在“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情形下,若能确定责任大小,应由各行为人按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若难以确定,则应平均承担责任;若每个行为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审理重点在于责任的认定。特别是在责任难以界定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合理适用平均责任或连带责任。一方面,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各侵权行为对损害结果的贡献程度;另一方面,应注重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尽可能实现对其损失的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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