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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肇事逃逸责任认定及赔偿案例解析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29) 浏览 183

案情回顾:2005年3月6日晚9时许,享阳市某区农民孙某在公路边将卸载的棉子进行打包。此时,陈某骑着两轮摩托车载人经过,撞上棉子包后摩托车翻倒,陈某及乘车人被摔至公路上。随后,出租车司机郭某强驾驶出租车驶过,将陈某当场碾轧致死。郭某强见状后立即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收费站的交警拦截。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强应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陈某及卸载人孙某则承担次要责任。由于该出租车归车主郭某云所有,陈某的妻女及父母四人共同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郭某云、郭某强及孙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8万余元。

案件结果: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原、被告当庭达成协议,由被告方郭某云与郭某强一次性赔偿四原告共计16万元。

律师说法: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如何认定?

在交通事故中,若肇事车辆逃逸,责任认定可能分为三种情形:

一、肇事车辆逃逸且未被查获,责任无法认定。在这种情况下,交警部门可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若受害人存在过错,也可在认定书中载明其责任,作为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的依据。

二、肇事车辆逃逸后被查获,但因某些原因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由于受害人可能因受伤无法自行处理现场,时间一长可能导致现场被破坏,从而丧失认定责任的事实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若当事人逃逸,应承担全部责任。因为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有救助伤者和保护现场的法定义务,未履行该义务而逃离现场,应当受到相应处罚。此外,肇事者逃逸的主要原因通常是因为其意识到自身存在过错,因此推定其承担全部责任具有合理性。

三、肇事车辆逃逸后被查获,且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存在过错。此时,虽然逃逸者仍需承担责任,但若能查明事故原因,且受害人有过错,可适当减轻逃逸者的责任。无论逃逸者是否具有过错,只要事故原因能够查清,受害人的过错将影响责任的划分,但无法免除逃逸者应承担的责任。

本案属于第三种情形,郭某强作为逃逸者,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未尽到注意义务,孙某在路边放置障碍物,均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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