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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车祸多人受伤,多份交强险如何合理适用?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29) 浏览 150

案情回顾:连环车祸致多人受伤
2009年9月2日,被告娄虎驾驶的豫PA6199号面包车与同方向由李庆安酒后无证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随后该三轮摩托车又与相对方向佘建华驾驶的豫BJH669号货车相撞,导致娄虎、李庆安及三轮摩托车上乘员王明营、毛文成、侯绪敬不同程度受伤,三车均受损。通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2009)第101号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娄虎负事故主要责任,李庆安与佘建华共同负次要责任。娄虎所驾驶的豫PA6199号面包车及佘建华所驾驶的豫BJH669号货车均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法院判决: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担
通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明营的损失共计78779元,毛文成的损失为19081.5元,侯绪敬的损失为10940.5元,被告娄虎的损失为854.2元。法院认为,娄虎驾驶机动车、李庆安酒后无证驾驶并违法载人、佘建华驾驶车辆违反装载规定,三者共同导致原告受伤,构成共同侵权,应按责任认定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两辆肇事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在两份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进行分担,不足部分由娄虎、佘建华、李庆安按70%、15%、15%的责任比例承担。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

律师说法:多份交强险在连环事故中的适用
本案涉及两辆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即娄虎驾驶的豫PA6199号面包车和佘建华驾驶的豫BJH669号货车。对于这两份交强险应如何适用,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三原告的损失应仅由直接撞击三轮摩托车的豫PA6199号面包车的交强险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事故中,娄虎的车辆仅与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而三轮摩托车又与佘建华的车辆相撞,两车之间并无直接接触,因此豫BJH669号货车的交强险不应适用于娄虎的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连环撞车事故中,保险公司应在多份交强险的限额内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不以车辆之间是否直接碰撞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不局限于直接碰撞的车辆,而是适用于所有在事故中承担责任的机动车。因此,即使豫PA6199号面包车与豫BJH669号货车之间没有直接碰撞,但因佘建华在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其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理由如下:

一、从交强险设立的立法本意来看,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确保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因此,在解释相关法律条文时,应优先考虑保护受害人利益。

二、从侵权法理论出发,连环追尾事故中,各肇事车辆的行为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因此,各责任方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交强险作为强制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替代车主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适用多份交强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在连环事故中,通常涉及多名受害人和多辆受损车辆,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有限,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各受害者的实际损失,合理分配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综上,本案应适用两份交强险进行赔偿,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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