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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小学踩踏事故致2死20伤,学校是否需担责?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7-29) 浏览 167

3月22日上午9时许,河南省濮阳县第三实验小学发生一起踩踏事故,造成2名学生死亡,20余名学生受伤。事故发生后,受伤学生已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濮阳县委、县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事故应急处置小组,全面调查事故原因。

据知情家长透露,事故可能由厕所外墙倒塌引发,导致现场秩序混乱。但该说法是否属实,仍需等待政府相关部门的进一步调查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下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因管理、维护不当造成损害的;
(二)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未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年龄和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其他物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
(五)学校明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疾病,未给予必要照顾的;
(六)学校明知学生患有需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七)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的;
(八)教职员存在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九)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岗但未履行职责。

而以下情形下,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一)因学生自身原因导致的自杀、自伤行为;
(二)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课外活动或住校期间,学生擅自离开集体或学校而发生事故的;
(三)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
在此类情况下,学生监护人应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确保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

若事故系因厕所外墙倒塌引发,属于生活设施维护不当导致的伤害,学校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此外,若事故由第三方过错造成,且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责任划分,仍需以官方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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