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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员工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获工伤认定,公司需支付补偿金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29) 浏览 135

宝马(中国)一名员工在参加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时受伤,但被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非工伤。对此,该员工郎女士将劳动局告上法院。今天上午,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宝马(中国)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属于正常的工作安排,郎女士在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因此撤销了劳动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要求其在60日内重新作出认定。

郎女士是北京市外企人力资源公司外派至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部的员工。2006年7月20日和21日,她根据公司安排,参加了由宝马(中国)与华晨宝马销售部联合组织的销售团队建设活动。在进行马术训练时,她不慎从马背上摔下,导致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随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公司以单位名义向朝阳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2007年10月,劳动局认为骑马属于娱乐活动,不属于工作范畴,因此作出非工伤认定。同年12月,郎女士申请复议,但复议结果仍维持原认定。

郎女士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团队建设活动是公司例行的工作安排,她作为员工参加此类活动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应视为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她认为,自己在因工外出期间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此外,她的同事也出庭作证,支持她的主张。

然而,朝阳区劳动局坚持认为,团队建设活动主要包含镭射射击、骑马、打高尔夫等娱乐和健身性质的内容,不属于工作职责范围。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不包括游览、娱乐等非工作原因的时间。

法院在审理中指出,判断职工参与的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依据活动的形式,而应综合考虑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由单位组织以及费用是否由单位承担等因素。法院认为,宝马(中国)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是其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正常的工作安排。因此,郎女士在活动中受伤应被认定为工伤。最终,法院作出支持郎女士诉求的判决,要求劳动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并依法支付相应的工伤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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