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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何维权:公司拒付加班费11年,法院终审支持索要诉求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29) 浏览 160

孙先生于1998年9月进入北京某物业公司工作,一直担任电梯维修工。其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按月累计工作时间,且需全年无休,24小时待命。然而,孙先生在公司工作长达11年期间,公司从未支付过任何加班费或经济补偿。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孙先生依据该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1998年9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期间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7万余元。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支付孙先生11年的加班费及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6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孙先生提交了相关证据,主张公司应支付其11年间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的加班工资。物业公司则以孙先生的诉讼请求已过时效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

法院指出,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为60天,而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对于像孙先生这样长期在同一家企业连续工作的劳动者,诉讼时效的认定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根据北京市高院的相关指导意见,对于职工长期索要加班费的案件,若诉讼请求超过两年,企业需对两年内的加班费进行举证;若职工能证明企业长期拖欠加班费,法院应予以支持。

最终,北京市一中院于2009年4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支持孙先生要求支付11年加班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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