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否因员工身体原因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高血压员工岗位调整争议分析
李某在某外资公司担任电工,拥有大专学历和技师职称,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其岗位及工资为3600元,他对当前工作非常满意。然而,最近一次单位组织的体检中,李某被诊断患有高血压。公司认为,由于高血压可能影响登高作业,不符合电工岗位的身体要求,因此决定将其岗位调整为普通工,并将工资降至1300元。李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岗位调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单方面变更合同不符合规定。尽管他仍在医疗期内,公司仍发出通知,要求他立即转岗至搬运工,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劳动者身体状况不再适合原岗位时,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明确指出,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基于双方的平等协商,不能由单方决定。因此,若单位要变更李某的岗位,必须与他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不过,劳动合同变更的合法性还应考虑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劳动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岗位调整的约定;二是岗位是否对身体条件有明确要求。如果合同中存在“单位可调动岗位,员工须服从”的条款,则单位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进行岗位调整。但若调整理由是基于员工身体状况,单位还需依据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认该岗位是否对身体条件有特定要求,以及员工是否确实不符合这些条件。
此外,《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指出,医疗期的长短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相关。例如,工作第一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之后每增加一年,医疗期相应延长一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因此,李某仍处于医疗期内,单位在未明确其是否已完全康复的情况下,单方面调整岗位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尽管单位有调整岗位的依据,但应在李某医疗期结束后,再根据其身体状况和实际能力进行岗位变更。若双方无法就变更达成一致,也可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