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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商铺未得租金 能否要求相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7-29) 浏览 158

案情简介:出租商铺未得租金

2013年2月4日,原告姜某与被告A房地产公司分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一间商铺,原告交纳了房款。同日原告与被告A商业管理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将自己所有的商铺租赁给被告用于合法经营,租赁期限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日,租金从2015年12月31日起按季度分别支付5246元,每季度初七个工作日内付清,逾期支付租金按当期欠付租金额的日万分之三给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A商业管理公司仅支付了2016年第一至二季度的租赁费,自2016年第三季度起的租赁费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三被告给付所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租金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从被告A房地产公司分公司购买商铺后,租赁给被告A商业管理公司,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A商业管理公司给付自2016年第三至2017年第二季度的租赁费20984元及违约金969.46元,共计21953.46元,并要求给付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要求被告A房地产公司分公司、被告A房地产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共同给付责任,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能否要求相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姜某与被告A商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A商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涉及到合同相对性问题。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和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姜某只有权向与其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的A商业管理公司主张支付租金及违约金,而不能要求与其无租赁合同关系的A房地产公司、A房地产公司分公司对租金及违约金负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出租商铺未得租金 能否要求相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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