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商铺未收租金能否要求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4日,原告姜某与被告A房地产公司分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姜某购买一间商铺,并已支付相应房款。同日,姜某与被告A商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将其所购商铺出租给A商业管理公司用于合法经营,租赁期限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日止。根据合同约定,租金自2015年12月31日起按季度支付,每季度租金为5246元,需在每个季度开始的七个工作日内付清。如逾期支付,需按欠付租金金额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然而,被告A商业管理公司仅支付了2016年第一至第二季度的租金,自2016年第三季度起的租金至今未予支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所欠租金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姜某购买商铺后将其出租给被告A商业管理公司,事实清楚。原告主张被告A商业管理公司支付2016年第三季度至2017年第二季度的租金共计20984元及违约金969.46元,合计21953.46元,并要求支付自起诉之日(2017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其提供的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然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要求被告A房地产公司及其分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缺乏充分证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关于“出租商铺未得租金,能否要求相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需结合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姜某与被告A商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A商业管理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合同相对性原则表明,合同的权利义务仅限于合同双方,非合同当事人不得主张合同权利或承担合同义务。因此,原告仅能向与其存在租赁关系的A商业管理公司主张租金及违约金,而不能要求与租赁合同无直接关系的A房地产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本案提醒我们,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明确权利与责任。在遇到租金纠纷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