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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外的人出具还款承诺书是否有效?法院判决解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29) 浏览 172

案情简介:合同之外的人出具还款承诺书

2013年12月7日,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共计6年。合同规定每年租金为人民币14400元,按半年缴纳,分别于每年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若逾期支付租金,需从拖欠次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租金的1%每日支付违约金。

2015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陈某催讨2015年下半年的租金,但被告陈某未予支付。2015年6月10日,原告再次催促,被告罗某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督促被告陈某于2015年7月1日前支付租金7200元,若陈某未能支付,则由罗某负责支付该笔租金。然而,承诺期限届满后,两被告均未履行支付义务。2015年11月中旬,原告再次上门催讨,发现店铺已停止营业。截至2017年5月,被告陈某尚欠原告两年租金共计28800元(包括2015年下半年7200元、2016年全年14400元、2017年上半年72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被告对租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陈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陈某未按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原合同约定每日按年租金的1%计算,明显高于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调整,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此外,被告罗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若陈某未能支付租金7200元,则由罗某承担支付责任。尽管罗某并非合同的承租人,但其单方作出的还款承诺构成债务加入,与原告之间形成债务加入的法律关系,依法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综上,法院支持原告的合理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
二、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租金28800元;
三、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9504元;
四、被告罗某对上述租金中的72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律师说法:合同之外的人出具还款承诺书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被告陈某未按期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罗某虽非合同当事人,但其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承担被告陈某的租金支付义务,构成债务加入。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或单方承诺由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并不免除债务人自身的责任。因此,原告有权要求罗某对陈某未支付的租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以上案例说明,合同之外的人出具还款承诺书在特定条件下是有效的,但需注意其法律效力及责任范围。在实际生活中,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遇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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