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过户遭毁约,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2014年8月,刘老先生的生活因一份诉状而陷入混乱。原来,十年前他购买了范先生名下的一套央产房,但至今仍未完成过户手续。随着近年来北京房价的大幅上涨,该房屋的市场价值已从当初的几十万元攀升至300余万元。范先生因此将刘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腾退。
面对突如其来的诉讼,刘老先生感到十分困惑。他自认为所购房屋是合法交易,合同已签署,房款也已支付,且已居住十余年,范先生为何突然提出解除合同?法院最终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了范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指出,首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其次,涉案房屋虽为央产房,但范先生在购买时已与原产权单位达成协议,明确该房屋可以上市交易。刘老先生与范先生在合同中也约定,待房屋具备交易条件时办理过户手续,这一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附条件的合法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再次,合同已实际履行,刘老先生已支付大部分房款并长期居住,未出现任何违约行为。
综上所述,范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既无法定解除事由,也无约定解除条件,因此法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