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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者能否因卖房者隐瞒房屋性质要求退还定金?法院判决解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29) 浏览 165

案情简介:2012年1月3日,赵红与李青签订了一份定金合同,约定赵红购买李青所有的二居室房屋,赵红在协议签订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并应在2012年1月15日前与李青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然而,2012年1月10日,赵红得知该房屋为已购央产房,需在办理过户时补交土地出让金,遂认为李青隐瞒了房屋性质,要求解除定金合同并退还定金。李青对此表示不同意,并催促赵红按约定在1月15日前签订正式合同。因多次协商未果,赵红于1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李青在签订定金合同时故意隐瞒房屋性质,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

审理结果:法院最终驳回了赵红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本案属于一起央产房买卖中的定金纠纷。赵红与李青签订的定金合同中所约定的定金,属于订约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的规定,若一方拒绝签订主合同,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签订主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在本案中,李青并未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反而积极敦促赵红尽快完成合同签订,因此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此外,法院查明涉案房屋虽为央产房,但并不属于禁止或限制上市交易的房屋,具备合法交易的条件。赵红在签订定金合同时已查看过该房屋的房产证,因此其主张李青故意隐瞒房屋性质,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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