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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税费承担争议:谁该负责?法院如何判决?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29) 浏览 131

案情简介:2009年5月,刘某与开发区B公司达成协议,购买位于开发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由开发区A公司与B公司合作开发,其中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B公司则以资金投入。合作完成后,双方对房屋进行了分配,并约定各自分得的房产归其所有,且各自负责销售。由于土地权属登记在A公司名下,A公司协助B公司办理其所分得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刘某所购买的房产属于B公司分得的部分,因此他将购房款支付给B公司,B公司也如期将房屋交付给刘某。然而,后来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刘某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要求A公司承担售房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理由是基于A、B公司之间的合作开发关系,认为在B公司被吊销后,A公司应承担售房者的税费责任。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结果:本案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刘某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本案中,原告存在两个主要法律认知误区。首先,对诉讼主体的认定不清。B公司虽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在未被注销法人资格之前,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此不能因其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否定其作为合同一方的法律地位。其次,原告对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理解存在偏差,不能将合作开发关系简单等同于房屋买卖税费的承担依据。房屋买卖关系是独立的法律关系,其合同双方应为购房者与售房者,而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作开发关系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售房主体是谁,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应由合同相对方承担。因此,只有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才能被视为合同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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