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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生父去世引发监护权纠纷,法院判决归儿媳抚养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211

案情简介:
一对婚后未能生育的夫妇因求子心切,通过体外授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委托另一名女性代孕,最终诞下一对龙凤胎。然而,孩子年仅三岁时,生父高某不幸患病去世,引发其父母与儿媳李某之间关于监护权的争议。老高夫妇主张,儿子高某是孩子的生父,李某与孩子无血缘关系,因此应由他们取得监护权。李某则认为,孩子自出生后一直由她抚养,应视为婚生子女;若无法认定为婚生子女,也因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孩子系高某与另一名女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代孕方式所生,属于非婚生子女。孩子出生后一直随高某与李某共同生活,高某去世后,孩子继续由李某抚养两年之久,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应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老高夫妇作为祖父母,监护顺序在李某之后,因此其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监护权取得条件。此外,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出发,李某作为长期抚养者,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与身心健康。法院最终驳回了老高夫妇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目前,我国法律对代孕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尚无明确规定,理论上存在血缘说、分娩说、契约说及子女利益最佳说等几种学说。其中,“分娩说”遵循传统民法中“分娩者为母”的原则,符合我国传统伦理观念,同时也与现行对代孕行为的禁止态度相契合。据此,本案中代孕者应被认定为孩子的法律生母,而高某作为具有血缘关系的生父,其身份仍为孩子的生父。

由于高某与代孕者之间并无合法婚姻关系,所生子女应属非婚生子女。《婚姻法》在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时,以是否存在实际抚养教育关系为标准,而非以子女出生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成立前后为依据。李某在五年间持续履行抚养、教育、照顾等义务,已与孩子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该关系一旦建立,不因生父的死亡而自动解除,因此高某的去世不影响李某与孩子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同时,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综合考虑监护能力、孩子的成长环境及情感需求等因素,法院认定由李某行使监护权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孩子的监护权依法应归属李某。

以上案例介绍了代孕生父离世后,孩子监护权归属的问题,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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