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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转业后未与妻子共同生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128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感情总体尚可。但结婚初期,原告因在外地服役,被告则在长沙工作,双方长期分居,缺乏有效沟通。2013年4月,原告转业返回长沙,随后于同年10月24日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然而,夫妻关系并未因此改善,2014年6月23日,原告再次以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对此表示同意。

在原告转业期间,部队向其发放了多项补助及收入,包括生活补助、安家补助共计20925元,奖励工资698元,离队差旅费200元,以及军人退役医疗保险6475.80元和住房补贴83816.30元。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无共同债权债务,除上述转业所得外,亦无其他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转业所得的住房补贴83816.30元、生活补助及安家补助20925元、奖励工资698元,共计105439.3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由原、被告各分得52719.65元。原告所领取的退役医疗保险6475.80元,属于其个人财产,被告主张将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离队差旅费200元为对原告的补助,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进行分割。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除明确指定只归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其他应视为共同财产的还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男女平等原则;
2.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3. 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的分配原则;
4. 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
5.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或灭失的,另一方无需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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