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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去世,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并强制过户执行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188

案情简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一方去世
原告蔡中啟与被告李晓萍通过武汉市同丰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李艳红居间介绍,于2016年9月1日签订了《房屋居间买卖合同》,约定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位于武汉市青山区16街16门12号的房屋。合同规定,签约当日支付定金5万元;被告夫妻应在2016年10月30日前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完成后支付15万元;产权变更登记完成、交易过户至原告名下后支付25万元;房屋腾退移交时结清尾款5万元。

该房屋原为被告公公白孝福与婆婆刘桂英的共有财产,两人于2012年10月先后去世。被告丈夫白树红作为两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为独生子),依法继承该房屋的所有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支付了5万元定金。然而,被告夫妻在收到定金后,并未按约定时间办理继承公证。原告多次催促未果。

2016年12月18日,被告丈夫白树红因意外去世,此时被告李晓萍成为该房屋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同时亦为白树红的遗嘱继承人。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其却以房价上涨为由,要求加价5万元,并要求原告先行支付款项。在中间人李艳红的调解下,三方于2017年2月19日签订了《变更合同》,原告按约定分两次补交定金共计15万元。被告在收到款项后,将房屋的相关证件及书面遗嘱交予原告,并将房屋腾退移交。交易价格未作调整。

然而,被告在累计收到20万元房款后,仍表示因丈夫刚去世,担心继承过户过程中引发外界非议,拒绝继续办理继承公证及履行交易过户义务。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法院判决:
原告蔡中啟与被告李晓萍于2016年9月1日签订的《房屋(居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李晓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蔡中啟办理武汉市青山区16街16门12号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原告名下。同时,原告蔡中啟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被告李晓萍支付剩余房款30万元。

律师说法:
法院认定该《房屋(居间)买卖合同》为被告及白树红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合同有效。白树红生前作为房屋的合法继承人,其与原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视为有效。白树红去世后,被告李晓萍作为其唯一继承人,依法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合同约定,办理过户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均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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