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交通事故中农村居民能否按城镇标准赔偿?律师详解赔偿标准计算问题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126

2008年8月17日凌晨1时20分左右,原告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沿本市北三环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北三环东路与孙塘北路路口时,与沿孙塘北路自南向北行驶的被告胡建威驾驶的浙BT5373号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08年9月8日,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2008B0152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存在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以及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等过错;被告胡建威则存在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夜间行驶未按规定降低车速、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等行为。因此,认定原告与被告胡建威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原告自2002年10月31日起在长河镇农贸市场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鲜鱼零售业务,其住所位于长河镇建成区范围内。因此,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但其实际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在城镇,其损害赔偿应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计算。

被告胡胜权作为肇事车辆的承包人及被告胡建威的雇主,胡建威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原告损害,故胡胜权应对其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外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原告与胡建威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胡胜权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同时,被告三北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对胡胜权的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认为,在判断受害人是否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其户籍、居住区域及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在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不能仅以户籍作为唯一依据,而应结合受害人的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合理认定。对于“农村户口但居住和收入均在城镇”的受害人,其赔偿标准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如您对相关法律问题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