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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清理高速障碍物致事故,公路管理机构是否需赔偿?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173

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警察三大队出具的东公交证字(2012)第4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事故发生在2012年4月17日14时30分许,地点为荣乌高速公路510公里+800米处。当事人王继峰,男,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系鲁KK3695号轿车的驾驶人,该车车主为王继军,车辆检验合格至2013年3月。

事故事实如下:事发路段为沥青路面,南北走向,中间设有中心隔离护栏,最高限速为每小时110公里,道路平直,视线良好。事故发生时,王继峰驾驶鲁KK3695号轿车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行至上述地点时,撞上了前方散落在路面的物体(一块石头),导致车辆损坏。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有权使用高速公路并安全通行,被告则有义务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与畅通。本案中,被告在管理上存在疏漏,未能及时发现并清理高速公路上的障碍物,构成违约;同时,原告在驾驶过程中也未尽到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实际情况,被告应承担60%的责任,原告承担40%的责任。

以上是对“未及时发现并清理高速公路上的障碍物致交通事故发生,公路管理机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的法律分析。如您对此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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