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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购买交强险肇事如何担责?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分析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133

2010年5月27日8时许,吴海雄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梅西均田往梅西龙虎方向行驶,行至梅县梅西镇均田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余金兴驾驶的粤ΜΑΝ859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余金兴重伤,经送至梅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后抢救无效死亡,车辆亦造成损坏,构成重大交通事故。

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0年6月9日作出梅公交认字[2010]第Α000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海雄与余金兴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该认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恰当,法院予以采信。

事故发生后,余金兴的医疗费用共计3977.90元,护理费1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死亡赔偿金127996元,丧葬费20387.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182.50元,误工费400元,合计损失为166623.90元。被告吴海雄对上述损失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本案中,肇事车辆未购买交强险,因此,被告吴海雄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因此,吴海雄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3977.90元(含死亡伤残赔偿金110000元及医疗费3977.90元)。

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即52646元,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担。因双方负同等责任,故各承担50%。因此,吴海雄应再赔偿26323元。

综上,吴海雄应赔偿余金兴家属共计140299.90元。

在实践中,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形式多样,处理方式也因案情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您对相关责任认定或赔偿问题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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