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罚十”承诺有效,法院判决商家十倍赔偿
案情简介:郭女士在北京公主坟地区的一家移动电话超市购物时,注意到入口处的玻璃上贴有一张告示,明确承诺:“手机‘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基于该承诺,她花费2525元现金在众弘公司购买了一部摩托罗拉A388手机。随后,她将手机赠予朋友。在使用过程中,朋友发现手机电池出现鼓包现象。经摩托罗拉公司鉴定,该手机并非原装产品。众弘公司则仅同意给予双倍赔偿,并称“五一”期间的广告已失效。郭女士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证据表明众弘公司在销售过程中确实存在欺诈行为,依法判决其向郭女士支付十倍赔偿。
“假一罚十”等销售承诺在当今市场仍较为常见。此类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长期以来,加倍赔偿被视为对不法经营者的一种严厉处罚,因此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部分法官仍持较为保守的态度。一些不法经营者也常以此类承诺超出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其无效(或仅部分有效,如仅增加一倍赔偿的部分有效)。
律师解析:从法律角度来看,经营者对消费者作出的“假一罚十”承诺是有效的。理由如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表明,《合同法》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再次确认了经营者在欺诈行为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作出的“假一罚十”承诺,是基于特定条件而作出的,具有实际履行的可能性,与“保证无毒副作用”、“终身保修”等不切实际的虚假宣传不同。因此,本案中法院认定该承诺有效,并依据“假一罚十”作出十倍赔偿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