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出租房屋为违章建筑,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判决解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181

案情简介:
2009年,周某承租某村村民部分土地,并在该土地上无证搭建了部分房屋。2012年,贾某与周某达成租赁协议,承租其自建房屋及场地约700平方米,租期一年,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租金为每年5.1万元,分两次支付,分别于2016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缴纳。合同约定,若在合同期限内未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可解除合同;如遇政府征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自行终止,所有补偿费用归周某所有。

合同签订后,贾某支付了首期租金25500元。随后,涉案房屋被纳入搬迁范围,周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要求贾某搬离。2016年10月17日,双方因搬迁问题发生纠纷,贾某家属报警,派出所出警并现场处理。处理过程中,贾某表示租期尚未到期,不同意搬离;周某则强调房屋已被列入拆迁范围,要求贾某无条件配合搬迁。次日,双方前往调解工作站进行调解,但因贾某要求补偿、周某坚持要求搬离,调解未能达成一致。

2016年11月16日,双方再次前往调解工作站,仍因搬迁及补偿问题分歧较大,调解无果。2016年12月25日,贾某未支付下半年租金。2017年4月13日,因拆迁需要,周某应相关部门要求,将房屋的水电设施交由供水、供电部门拆除,导致房屋停水停电。此后,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请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与周某签订的租赁协议虽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周某出租的房屋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属于违章建筑,其出租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因此该租赁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贾某主张合同无效的请求成立。

由于合同无效且房屋已被列入搬迁范围,法院支持了周某反诉要求返还房屋及场地的请求。关于贾某提出的赔偿损失33万元请求,法院认为其经营利润损失156520元及应付工人工资6万元属于其经营所产生的费用,与周某无关,不予采信。设备搬迁及安装调试费用7万元,贾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依据评估报告认定为30500元;贾某装修及电话宽带损失2万元,同样因缺乏证据,法院根据评估报告认定装修补偿费为7718.30元。

对于贾某主张的另行租赁房屋的租金损失1万元及周某装修导致的损失2万元,法院结合房屋为违章建筑且已被列入搬迁范围,贾某确需另寻住所,以及周某在贾某使用期间进行装修、2017年4月后停水停电等事实,认定周某反诉要求贾某支付未付房租或房屋使用费的请求不成立,同时酌情判决周某赔偿贾某租赁损失1万元。

综上,周某应赔偿贾某租赁损失1万元、装修装饰及搬迁费用38218.30元,共计48218.30元。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贾某与周某签订的租赁协议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周某出租的房屋为违章建筑,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因此,贾某有权主张周某赔偿其损失,而周某也有权要求贾某返还房屋。

在此提醒大家,合同双方应依法依规签订和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如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