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是否有效?能否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无效?
案情简介:李某(女方)与王某(男方)原为夫妻关系,后因感情破裂于2014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现李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一处诉争房屋。该房屋原由王某父亲于1999年购买,登记在其父亲名下。王某母亲于2008年去世,未留遗嘱,其遗产未进行分割;王某父亲于2013年去世,亦未留遗嘱。2012年3月,王某曾向北京市某公证处申请公证,表示放弃继承其母亲的遗产。2012年5月,王某父亲进行遗嘱公证,明确将诉争房屋留给王某作为其个人财产。李某认为,王某父母均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去世,王某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诉争房产,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在放弃继承母亲遗产后,又继承父亲遗产获得房屋产权,属于单方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故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诉争房屋。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夫妻一方放弃继承的行为,另一方不得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该行为无效。诉争房屋系王某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母亲去世后,王某作为其法定继承人,有权放弃对母亲遗产的继承权,该行为不影响其作为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的遗产仍为期待利益,尚未实际取得,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放弃继承母亲遗产的行为合法有效,其后继承父亲遗产获得诉争房屋产权,并不构成对夫妻共有财产的恶意转移。故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时,另一方是否可以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该行为无效?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中明确指定只归一方。然而,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人有权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这种放弃属于继承人的法定权利,具有专属性,属于人身权利范畴。因此,夫妻一方放弃继承的行为,不因另一方的异议而无效。只有当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时,其继承所得才可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综上,夫妻一方放弃继承的,另一方不能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该行为无效。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婚姻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