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生子被计生处罚,如何证明孩子非亲生?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1与被告周某于2010年4月协议离婚。2010年12月6日,龙山镇计生办致电原告,称被告于2010年10月15日产下一子,名为周梓捷,并怀疑原告存在以假离婚形式逃避计划生育处罚的行为。但实际上,原告对被告怀孕生子的情况毫不知情。计生办曾要求被告协助对周梓捷进行亲子鉴定,但被告以保护个人隐私及孩子健康成长为由拒绝配合。原、被告自2006年起已无夫妻生活,且被告在与原告分居期间曾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其本人也承认周梓捷并非原告亲生。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吴某1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原告是否已提供“必要证据”以支持其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主张。原、被告虽于2010年4月23日协议离婚,但被告在离婚前已怀孕,因此原告提供的离婚情况说明仅能反映其单方面的陈述,无法作为有效证据。在慈溪市龙山镇计生办的询问笔录中,被告虽承认周梓捷并非与原告共同生育,但亲子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依据当事人的自述。此外,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中所记载的“原、被告所生一子非两人共同生育”仅为双方在诉讼中承认的事实,而非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法律事实。原告在该次诉讼中亦未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以证明周梓捷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慈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基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怀孕,且生育周梓捷时已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但需注意的是,怀孕和生产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不能仅因离婚后生育就推断该子女并非与前夫共同所生。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因此,若原告希望确认周梓捷非亲生,需提供充分且合法的证据,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以上即为“离婚后生子被计生部门处罚,如何证明孩子非亲生”的案情介绍,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