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避险跳车”出事故,另一合伙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情简介:合伙人“避险跳车”出事故
况某与陈某合伙投资购买一辆重型货车,两人都是该车的司机,平时同车轮流驾驶。某日凌晨2时许,况某驾驶该车超载搭货,与陈某沿国道G105线行驶至一连续下坡路段时,由于刹车突然失灵,况某急忙叫醒在后座睡觉的陈某,陈某醒后越过后座坐到副驾驶位,在该车即将与前方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时,陈某打开车门跳车。随后,况某驾驶的货车与前方的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况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当场死亡(陈某跳车摔倒在路外沟渠,导致颅脑重度损伤及失血性休克)。经检验,肇事车辆制动转向合格。交管部门鉴定认为,况某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另一个合伙人减免刑责
法院审理认为,况某作为司机,对车辆超载可能导致的刹车失灵有注意义务,其驾车的行为与陈某跳车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鉴于陈某也是该车司机,也应对车辆超载可能引起刹车失灵负有同等的注意义务。陈某因未尽该注意义务最终导致其跳车身亡,属于避险行为不当造成的后果,应对此负主要责任。因此,况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陈某负有同等的注意义务,在陈某未尽到该义务时作出的不当避险行为,可以作为况某减免刑事责任的理由,所以,应对况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律师说法:另一合伙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判断因果关系应该是以行为发生时,一般人应当预见的事实,或者是一般人虽然没有预见,但行为发生时行为人能够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的特殊的事实为基础,来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也符合刑法理论有关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本案中况某驾驶超载车辆,按照一般人的认识,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也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而况某作为货车司机,更应当对此有认识。陈某跳车死亡,是况某驾驶刹车失灵的车辆即将追撞前车时发生的,应该认定况某驾车撞另一车辆的行为增加了陈某跳车的概率,也就是说,况某操作车辆的行为与陈某作出紧急避险不当导致死亡后果之间有牵连,可以认定其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由于陈某的死亡属于其紧急避险不当所致,而不是况某驾驶不当所致,因此,可以减轻况某的刑罚责任,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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