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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驾车致死,共同饮酒者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31) 浏览 163

2007年11月19日下午下班后,刘红利与六被告王志均、王宏朝、李文红、杨莉、张志强、刘卫东在商州区兴商街的神仙鸭酒店聚餐,期间共饮了2斤白酒。聚餐结束后,刘红利独自骑摩托车离开,由东向西行驶至商州区兴商街西段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其不幸死亡。2007年11月23日,商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商州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红利无证且酒后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刘红利为城镇居民户口,原告张冬梅为其妻子,刘宽庆与苏高芝为其父母。刘宽庆出生于1947年8月28日,苏高芝出生于1956年12月17日。原告认为,六被告未对刘红利进行必要的安全护送,导致其醉酒后仍骑车出行,从而引发事故,应承担一定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共计118,325.85元,并要求六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六被告则辩称,刘红利并未饮酒过量,且其行为属于个人选择,被告并无安全护送的义务,事故系单方交通事故所致,因此六被告对刘红利的死亡既无侵权行为,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刘红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酒后无证驾驶行为导致的后果应负主要责任。六被告在共同聚餐过程中,明知刘红利饮酒,仍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未有效劝阻或护送其避免危险行为,对刘红利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六被告的责任较轻,法院判定刘红利承担90%的责任,六被告承担10%的责任。

关于原告的赔偿请求,法院认定如下:
1. 死亡赔偿金为215,260元;
2. 丧葬费为10,619.50元;
3. 被扶养人生活费方面,刘宽庆作为刘红利的父亲,有两个儿子,因此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其应负担部分的二分之一,即84,270元。苏高芝事故发生时年仅51岁,尚未丧失劳动能力,故不纳入被扶养人范围。

综上,法院判决六被告共同赔偿三原告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刘宽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310,149.50元的10%,即31,014.95元,六被告各承担5,169.16元,并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636元中,原告负担576元,六被告各负担10元。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当事人因饮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导致自身死亡,其他共同饮酒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尽管刘红利负主要责任,但共同饮酒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如您对相关法律问题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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