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驾车发生事故死亡,共同饮酒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饮酒后驾车发生事故死亡
2007年11月19日下午下班后,刘红利与六被告王志均、王宏朝、李文红、杨莉、张志强、刘卫东。在商州区兴商街神仙鸭酒店聚餐,席间共饮用2斤白酒。聚餐结束后,刘红利独自骑摩托车离开,由东向西行驶至商州区兴商街西段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其死亡。2007年11月23日,商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商州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红利无证酒后驾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刘红利系城镇居民户口,原告张冬梅系刘红利之妻,刘宽庆、苏高芝系刘红利父母,刘宽庆出生于1947年8月28日,苏高芝出生于1956年12月17日。
原告认为六被告对刘红利未进行安全护送,导致刘红利醉酒骑车肇事身亡,应负有一定责任,故请求判令赔偿原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总计118,325.85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六被告辩称,刘红利不存在饮酒过量的事实,被告也没有进行安全护送的必要,其系单方交通事故导致其死亡。六被告对刘红利的死亡既不存在任何侵权事实,又不存在行为上的过错,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共同饮酒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刘红利酒后无证驾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之事实清楚。刘红利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因其自身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六被告与刘红利聚餐共饮,对刘红利酒后驾车的行为负有安全注意义务,而其均未履行该义务,对刘红利死亡后果应承担一定责任,但六被告的责任明显较轻,故应由刘红利负90%责任,六被告负10%责任。原告主张刘红利饮酒过量,醉酒驾车,但对此没有充分证据予认证实,对此不予采信。原告各项请求项目与数额确定为:1.刘红利死亡赔偿金215,260元;2丧葬费10,619.50元;3.被扶养人生活费,刘红利生前扶养人刘宽庆有两个儿子,故只赔偿刘红利依法应负担的部分即二分之一84 , 270元。原告苏高芝事故发生时51周岁,亦未丧失劳动能力,不属于被扶养人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第130条、第131条之规定,判决六被告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原告刘宽庆生活费计310,149.50元的10%为31 ,014. 95元,即由六被告各赔偿5169. 16元。六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636元,原告负担576元,六被告各负担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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