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详解
2008年12月28日,原告因收购家禽土鸡,骑着一辆带有筐子及简易棍装网兜的自行车,自南向北行驶至睢县铁佛寺村东南路段时,被被告驾驶的电动车从后方撞击,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原告因此受伤。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均未向交警部门报案,而是由被告的父母得知情况后,将原告送往睢县开发区医院治疗。原告之子随后赶到医院,当晚原告被转诊至睢县中医院,经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原告住院治疗23天,共花费医疗费用11280.14元。出院后,原告于2009年3月9日在睢县开发区医院自行支出医疗费100元。2009年10月25日,原告经商丘凤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同时该鉴定机构还确定其需进行固定钢板取出术,费用为4000元,原告自行支付鉴定费用1300元。原告确认被告已为其垫付费用7131.67元。
在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身体受伤,侵犯了其身体健康权。由于双方均未向交警部门报案,也未进行现场勘验和责任认定,因此事故责任的划分成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本案中,原告驾驶的是自行车,被告驾驶的是电动车,双方均为非机动车。因此,责任划分应依据具体案情,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判断。
根据案情,原、被告同向行驶,原告在前,其自行车上携带筐子及网兜,影响了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被告电动车行驶速度较快,在超越原告时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未对前方情况保持足够观察,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被告及其父母积极协助原告治疗,表现出一定的责任意识。因此,本案应适用我国民法中的混合过错原则,认定被告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赔偿原告各项物质损失的60%。
律师认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归责原则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而应依据《民法通则》中的一般民事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本案中,责任的划分应按照混合过错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行为及后果。在实际生活中,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形式多样,不同情形下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如您对相关责任划分或赔偿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