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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厂区发生事故,工伤还是交通事故?法律解析与赔偿争议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31) 浏览 193

原告与被告一姜文有均于2005年3月先后到被告二九台市苇子沟镇机砖厂工作。2006年8月30日13时30分,被告一姜文有驾驶被告二所有的11号专用水坯四轮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时撞上同方向行驶的原告所驾驶的被告二所有的8号专用水坯机动车尾部,导致原告左腿下肢内踝骨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1天,住院期间被告一仅支付医疗费2630元,其余费用均由原告自行垫付。经鉴定,原告已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为7000元,二次手术护理期限为7个月。

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06年12月15日向交警部门报案,同年12月18日,交警部门作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通知书》。此后,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现原告要求二被告按照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3412.03元。

被告二九台市苇子沟镇机砖厂辩称:原告与被告一均为其雇员,事故发生在其厂区道路上,不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因被告一也是其雇员,故应按工伤标准处理。现被告二同意按工伤标准进行赔偿。

被告一姜文有辩称:其为被告二的雇员,事故发生在被告二厂区内,应由被告二按照工伤赔偿标准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及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均适用该法。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保险费用。被告二作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原告自2005年3月至2006年8月一直在被告二处工作,虽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工伤。事故发生地点为厂区道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道路”,因此原告要求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涉及“劳动者在厂区发生事故,应认定为工伤还是交通事故”的法律问题。如您对相关法律认定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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