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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不足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程序与法律后果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31) 浏览 197

小李于2008年3月通过朋友介绍入职某广告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岗位为市场开发部业务员,薪酬形式为底薪加提成,合同中并未设定试用期。由于小李刚毕业,缺乏相关工作经验,尽管工作态度认真,但业绩始终不理想,几个月下来对公司的利润贡献甚微。2008年8月,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总经理的指示向小李发出辞退通知书,理由是其工作能力无法胜任岗位要求。小李对此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那么,公司是否可以以小李“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需要”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定事由,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先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在经过培训或调岗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本案中广告公司若仅以小李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未履行培训或调岗的前置程序,则属于违法解除。根据法律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若劳动者同意解除,用人单位需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二是若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单方面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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