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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后丈夫挥霍补偿款 婚内财产分割原则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01) 浏览 165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04年10月11日在湘潭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自2004年起,原、被告所在村组的土地陆续被征收,期间双方对家庭房屋进行了部分修建(加高)。2007年1月22日,原、被告所居住的房屋被征收,当日签订了《湘潭县拆迁房屋协议书》,两人共获得拆迁补偿费89120元及提前搬迁奖励3096元,款项由被告冯某某领取,原告彭某随后领取了其中的67000元。2007年10月4日,冯某某与建筑方签订《建房协议书》,并实际修建了三个门面和三套住房(共四层),当时花费约13万元。2013年5月,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指控被告在土地征收后经常彻夜不归,随意挥霍家庭财产。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但此后关系未见改善,被告仍不务正业,继续挥霍家庭财产,社区领导多次协调未果。原告再次起诉,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名下的共有财产,主张房屋和门面总价值为7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被征收的房屋原为被告父母所有,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共同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履行了相应的家庭义务。在房屋被征收后,双方以自拆自建的方式使用征收款修建了三个门面和三套住房(共四层),因此原告对共有财产亦有贡献,依法享有分割权利。原告主张房屋和门面价值为70万元,被告未提出异议,仅强调房屋和门面属于其父母所有。综合考虑各方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冯某某向原告彭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12万元。

律师说法:
婚内分割财产的方式
夫妻在未离婚的情况下,若需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实物分割
在不影响共有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实物分割。通常适用于可分物,如粮食、布匹等。

(二)变价分割
若共有财产无法分割或分割会损害其价值,且各共有人均不愿接受共有物,则可将共有物出售,所得价款由各共有人按比例分配。

(三)作价补偿
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若一方愿意取得该财产,可由其取得,并对其他共有人就其应得份额进行作价补偿。

以上即为“土地被征收后丈夫肆意挥霍征收款 婚内分割财产的原则”一案的简要介绍,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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