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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带两头牛同居后解除关系能否分割?法院判决明确解释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01) 浏览 164

案情简介:原告毛兴莲的丈夫韦元海因病去世后,经人介绍与被告黄治学相识并建立同居关系。××××年××月××日,被告将自己所有的两头牛、400斤粮食及两个平柜带到原告家中,与原告共同生活,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生育子女。2016年,因双方产生矛盾,被告离开原告,并将三头牛一并带走,后将这些牛变卖。原告指出,被告带走的牛是同居前其个人所有的牛所生,分居后不到一个月,其中一头母牛产下了一头小牛。原告认为,四头牛总价值为12000元,是同居期间共同创造的财产,请求依法分割。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毛兴莲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庭审中承认,被告带走的牛系其婚前个人财产所生,因此该牛属于被告个人财产产生的天然孳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被告带走的三头牛及后来所生的一头小牛均为天然孳息,依法应归被告个人所有,原告无权请求分割。

律师说法:一方婚前财产所产生的孳息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若为孳息或自然增值,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该条也明确指出,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其他收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实际案例中,当事人常对“孳息”与“自然增值”的界定存在争议,而学界对此也有不同观点。因此,对于财产的归属问题,建议当事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孳息不仅包括自然孳息,如动物所生的幼崽、农作物的收获等,还包括法定孳息,如银行存款利息、租金等。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定孳息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也较为复杂,需结合具体情形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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