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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带两头牛与女子同居 解除分居后能否分割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8-01) 浏览 117

案情简介:男子带两头牛与女子同居

原告毛兴莲丈夫韦元海因病去世后,经人介绍与被告黄治学相识,××××年××月××日,被告将自己所有的两头牛、400斤粮食与平柜两个带去原告家与原告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未生育子女。2016年,原被告双方由于产生矛盾,被告遂离开原告,同时拉走三头牛,后该牛被被告变卖。被告黄治学拉走的牛系原、被告同居前被告所有的牛所生。分居后不到一个月,其中一头母牛产下了一头小牛,原告认为四头牛总价值12000元,系同居期间共同创造的财产,请求依法分割。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毛兴莲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分割四头黄牛,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黄治学拉走的牛系原、被告同居前被告所有的牛所生,因此该牛属于被告个人财产产生的天然孳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被告带走的牛属于其个人财产,即使被告将牛变卖,原告毛兴莲亦无权分割。

律师说法:一方婚前财产产生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被告牵走的三头牛及后来生下的一头小牛均是被告原有的两头牛所产生的天然孳息,因此,不属于他们的共同财产,应归被告个人所有。

以上就是”男子带两头牛与女子同居 解除分居后能否分割“的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孳息除了自然孳息外,还有法定孳息。在实际案例中,很多当事人对法定孳息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学界也对某些财产是否属于法定孳息存在争议,因此,为了您的权益得到保障,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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