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扬言卖房 妻子申请异议登记确认共有产权
案情简介:原告戴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共同购置了位于某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弄某号某室等三处房产,但房屋产权均登记在被告王某名下。近年来,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多次尝试协议离婚未果,原告随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亦未能达成离婚协议。在此过程中,被告王某多次表示有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由于讼争房屋的产权证原件由原告持有,被告已于2014年12月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补办了房产证。鉴于该房产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存在被其擅自转让给第三人的风险,可能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庭审中,原告明确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确认原、被告对某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享有共同共有权;二是请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将该房屋产权登记至双方名下的变更手续。
法院判决:确认原告戴某与被告王某对坐落于某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弄某号某室的房屋共同共有;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戴某办理将该房屋产权登记至双方名下的变更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原、被告多次尝试离婚均未成功,且被告在诉讼前已获得补发房产证的核准,使得其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风险进一步加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第三人善意购买并完成产权登记的,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即便在离婚时另一方可请求赔偿损失,但该救济措施受制于执行能力及诸多条件,对未登记产权一方的保护较为有限。
此外,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重大理由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有所限制,但并未对未登记产权一方提起共同财产确认之诉进行限制。因此,为有效保障未登记产权一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什么是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将该异议记录在登记簿中的行为。它是当更正登记无法获得权利人同意时,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异议登记具有重要意义,它使登记簿上的权利不再具有正确的权利推定效力,从而限制第三人基于登记所享有的公信力。
在夫妻共同房产的处理中,若房产证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容易使第三人误以为该房产为一方单独所有,进而产生善意交易。这对未登记产权的一方显然不利。因此,申请异议登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共有房产被擅自处分。
根据《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登记后,异议登记的有效期为十五日,若利害关系人在该期限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异议登记将失效。若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利害关系人需携带立案通知证明,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的有效期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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