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未分割房产,一方私自出售另一方起诉维权
案情简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原告曾起诉离婚纠纷,后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于2013年6月3日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2013)滨民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包括:一、原、被告离婚;二、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新城家园5-2-2802号的房屋因被告主张该房屋系与父亲王士义交换,故该房屋另案处理。
2015年5月15日,被告与案外人窦云泽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将上述房屋出售给窦云泽,房屋售价为570,000元。同日,窦云泽将房款打入资金监管账户,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现该房屋的权利人已变更为窦云泽。原告称被告在出售房屋时未告知其,且在原告起诉离婚后才得知此事,认为被告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被告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时未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离婚后,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并已完成交易及产权过户。尽管原告对房屋的出售行为未提出异议,但其主张被告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侵害其权益,应予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平均分割。被告出售房屋所得的570,000元,原告有权主张其中的一半作为补偿。原告主张的200,000元未超过该数额的一半,属于合理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该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如果为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请求追回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但若因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已离婚,但因房屋尚未分割,被告的单独处分行为导致原告权益受损,因此,原告有权依据上述规定,向被告主张相应的赔偿。以上即为“夫妻离婚未分割共同房产,一方私自卖掉后另一方起诉”的案情介绍。如您有更多关于离婚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