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拆后离婚请求分割拆迁房被法院驳回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16年5月11日经遵化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第五项明确约定:“家庭共有财产原告家庭共有财产另行起诉。”离婚前,原、被告与其父母共同拥有位于东三里村的一处207平米的四居室别墅。其中两居室为原、被告在婚前共同出资建造,属于婚前共有财产。目前,遵化市人民法院(2016)冀0281民初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原告尤某随后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对共有两居室中的一居室享有所有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主张对共有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进行分割。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尤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别墅系依据东三里村的平改政策,按照“一处宅基地分得一套别墅”的分配方案取得。取得该安置房的前提是拆迁户具备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本案中,争议的东三里村22-6别墅的初始权利来源于被告纪某的父亲纪向和的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尽管原、被告在婚后对该宅基地上的原有房屋进行了翻建,但根据相关证据,平改时已对原、被告进行了货币补偿。因此,该别墅的产权归属应以初始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准,即纪向和。故原、被告对诉争的东三里村22-6别墅不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原告尤某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通常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形式。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般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的合法房地产权证、租用凭证或租赁合同为依据,按户进行补偿。若在册户口为6人,则补偿应按6人进行分配,并适当考虑孤老、孤残、孤幼等特殊群体的权益。
对于私有房屋被拆除后获得的补偿款,其性质是对房屋所有人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归房屋所有人所有。若房屋由多人共有,则补偿款应按照各共有人对房屋所拥有的权利进行分割。其他共同居住人,若非房屋所有人,通常无权主张分割补偿款。对于这些共同居住人的安置问题,一般应由房屋所有人与共同居住人协商解决,确保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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