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分割门面房差价款如何处理?法院判决解析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邵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月15日在庆阳市西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的父母出资为双方共同开办了“鹤春堂”药店,该药店的营业执照登记在被告邵某名下,经营收益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药店所用的门面房登记在被告母亲名下,原、被告共同补交了房屋差价款24000元。2015年8月10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将原告起诉至西峰区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被告撤回起诉。现双方再次因生活矛盾产生纠纷,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婚后为被告母亲补交的门面房差价款30000元。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邵某离婚;被告邵某应向原告李某支付房屋补偿款1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夫妻关系,缺乏相互理解与包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肢体冲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双方均未积极采取措施挽回婚姻。经亲朋及法院多次调解,仍无法和好,原告提出离婚请求,被告亦表示同意,故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关于门面房差价款24000元的处理,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该房屋为被告母亲名义参加房改所得,产权登记在被告母亲名下,因此在离婚时,原告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补交了房屋差价,该部分出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酌情判决被告邵某向原告李某支付房屋补偿款12000元。
律师说法: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房屋的增值可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两种情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个人财产进行维护、保管或投资,若这些行为对房屋价值的提升起到了实质作用,那么该增值部分可视为对该财产的贡献,应当根据贡献比例进行合理分配。反之,若房屋的增值与夫妻一方的婚后行为无直接关联,则增值部分应归原房屋所有人所有。
本案中,原、被告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被告母亲补交了房屋差价,因此该差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及公平原则,判决被告邵某向原告李某支付补偿款12000元。以上即为“夫妻离婚要求分割门面房,夫妻离婚房屋差价怎么分”的案情介绍,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